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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抛撒纸钱、烧纸和摆放花圈的通告
浏览:10808次    时间:2014年4月16日

 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促进经济发展,净化城市环境,倡导文明祭祀新风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市政府决定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抛撒纸钱、烧纸等行为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禁止在街道、广场、居民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、烧纸、搭灵棚、摆放花圈(含花篮、鲜花)和纸扎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,在丧事中禁止吹喇叭、哭九包、鸣放鞭炮等扰民行为。
  二、禁止在殡仪馆或骨灰堂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死者遗物等用品。
  三、禁止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。
  四、违反本通告的规定,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;不听劝告的,依法给予下列处罚:
  (一)对抛撒纸钱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  (二)对在城市道路、公园、广场、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烧纸、花圈、死者遗物等用品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清理现场,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酿成火灾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  (三)对户外搭灵棚、摆放花圈(含花篮、鲜花)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拆除,拒不拆除的,强制执行,并没收其物品。对办丧事使用、摆设封建迷信丧葬用品、变相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有扰民行为的,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。
  (四)对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
  五、本通告由各县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,民政、公安、工商、城管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,严格执法,共同做好此项工作。
  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
监督举报电话:526244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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